
个人信息可通过电子或其他途径记录,用以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如姓名、生日、证件号、生物特征、地址、电话、电邮、健康状况及行踪等。
依据相关法规,构成个人信息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具备识别性,此为关键要素;
其次,须有承载媒介,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最后,个人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属于此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