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犯罪之既遂判定与处罚:
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害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者,或明知其存在而售卖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若给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倘若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按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相应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