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立遗嘱时,继承人无需在场。
公认有效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参与。
1.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手书,注明日期且落款签名。
2. 公证遗嘱须由两名以上公证员共同见证,特殊情形下可仅由一名公证员见证,另需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3. 代书遗嘱需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为遗嘱人指定的代书人,三方均需签名并注明日期。
4. 录音遗嘱需遗嘱人口述遗嘱全文,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证人在场见证,同时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资料中。
5.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遗嘱人生存危机或其他紧急状况,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证人在场见证。
无利害关系人即与遗嘱无关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