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之时,如夫妻未能就共同资产达成共识,则由法庭依据实际情况及保护子女与女性权益的标准作出裁决。
夫妻在土地承包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
若夫妻双方事先有书面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权益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旦其中一方为养育子女、照顾老人以及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努力,在离婚时分隔财产时,有权要求获得补偿,对方需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在离婚时分财产时,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出售、破坏共有财产,或者制造假债银试图霸占另一方的财产,法庭将视情节轻重决定如何分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