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土地补偿:
租用土地的租赁方——即承租企业,其经营用地主要源于租赁。
然而面对企业拆迁这一问题时,租赁协议必将面临终结,此时,企业对租赁协议中预期获得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依据现行拆迁政策,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而于空地或净地的补偿则未作明确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主要以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绳。
如因历史原因无法获取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可实地测量核定。
当然,房屋与建筑物的价值必须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举评估机构。
凭借相关估值技术标准,评定出实际价值后,如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将按照此标准执行。
最后,依据上海市相关补偿原则,计算出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设备搬迁安装费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估算。
其中,机器设备大致划分为可搬迁设备及不可搬迁设备两大类别。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引发的损失可细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其中,实物损失费涵盖拆解费用、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
功能损失费则体现为因搬迁造成的设备精度降低以及不合格产品数量增加。
至于不可搬迁设备,由于拆迁通常意味着设备废弃,因此需结合其新旧程度与重置价,综合计算设备重置成本,并予以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