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若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房屋,经另一方未予同意出售且第三方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产权登记等条件后,即获得该房产所有权。
此时,另一配偶虽无法取回房产,但可要求擅自处理房产者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