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权自被继承人离世之日起启动,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事项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置,若有遗嘱,则依遗嘱或遗赠条款实施继承。
此外,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亦须遵循此协议执行。
法定继承人包括伴侣关系中的合法配偶、直系血亲中的子女及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其中,合法伴侣、子女及父母属优先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余亲属则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若无适格者,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间,遗产份额应保持均等。
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特别关照。
对主要负责赡养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考虑给予更多权益。
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减少或不予分配遗产。
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采用非均等分配策略。
继承人应相互理解、关爱,通过协商解决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时间、方式及份额应经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诉诸法院。
遗产分割应以满足产业生产和生活需求为目的,避免因分割导致遗产价值受损和功能丧失。
对于不便单独分割的遗产,可采用折现价、现金补偿或共同所有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