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立遗嘱者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律行为能力。
此类能力指自然人可合法地设立遗嘱并自主地处理财产。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制定者需拥有与之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仅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被认可拥有此项权力,也就是遗嘱能力,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行使这一权利。
因此,欲立遗嘱之人,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表达。
3、遗嘱不能废除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4、所涉遗嘱财产必须归属于遗嘱人本人所有。
5、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若为母亲自书遗嘱,需由母亲亲自手书署名注明日期;
如为代书遗嘱,需有两位及以上无利益冲突的证人在场作证,由其中一位进行抄写,注明年月日,同时由抄写人、其他证人和遗嘱人签字确认;
若采取录音方式立遗嘱,则需有两名及以上没有利益冲突的证人现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