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自首后,更易得到宽释。
若主动坦白罪行,甚至得以赦免。
自动投案,意味着在未经发现或不受控制时,主动投身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
以下情况应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察觉,或虽被察觉但未受询问和强制措施;
主动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相关负责人投案;
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
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送往投案等。
如实供述罪行,即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多罪者,仅对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予以认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需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主犯则需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则不再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仍应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