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后,首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
然后,依次清偿以下债务:
1.员工薪资及医疗、伤残等津贴;
2.须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法规需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3.除上述两项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务负债;
4.普通债权人债权。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