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若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3.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经核准使用锅炉、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非法产品将被没收,相关责任人可能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被追究责任。
74. 未按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要求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
7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等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6.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附带齐全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处以罚款。
77.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经授权进行特种设备维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相关责任人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78. 施工单位在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活动时,未按照规定告知和提交技术资料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7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生产过程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销许可和营业执照。
80.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将被没收,相关责任人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81.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校验调试或未报告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89. 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依法受到罚款、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9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操作或隐瞒隐患的,将受到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作业资格。
以上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强调了严格的安全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惩处。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