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或停产六个月以上;
3. 其他情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金融机构或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元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逃汇一千万元美元以上,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条件包括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单位破产停业等,这些行为均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