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支付定金作为购房意向的担保时,务必确保定金合同中明确标注“定”字,以表明该笔款项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定金。
若写成“订金”,则如果买方改变主意不购买房屋,卖方通常无需退还定金。然而,如果卖方违反约定不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则卖方需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定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反之,如果定金不足以补偿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赔偿。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定金合同有效、主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以及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在违约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根本违约或迟延履行,定金罚则可以适用。但如果违约并非根本违约,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法定免责事由,则定金罚则不适用。
总之,在房屋交易中,定金罚则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买卖双方都应明确定金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以保障各自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