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法规,复议申请提交后60天内,行政复议机关需做出裁决。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延迟,且需向申请人和被告知。
最长可延30天。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