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乡分居之夫妇若欲离异,可向被告方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有一方迁出原居所地已逾一年,彼方可至原告方居所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若双方均迁出原居所地已达一年以上,则应向被告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