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资产支付首付及在银行贷款,婚后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房屋,若存在婚后共同还款情况,离婚时仍会被判定为个人财产。
然而,若房屋在婚后方由配偶双方共同拥有,即通俗理解的“加名”行为,将被视作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众多财产类型中,下列为夫妻共有的类型:
(1)工资和奖金;
(2)生产和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