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三类情境:
首先是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共同委托鉴定,其次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医学会进行鉴定;
第三方为提起诉讼后,根据司法程序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执行鉴定。
针对不同级别的受理部门,具体实施如下:
(一)市级层面负责受理医疗事故鉴定包括:
市级、区县级市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区县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
(三)市级鉴定委员会则负责处理对区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例,以及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9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