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有权与继承者的外的团体或个体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此项协议,该方须负责受抚养对象的生老病死,并享有被赠与的权益。
此举旨在为缺乏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义务人却难以实际履行的孤寡及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
在制定遗赠扶养协议时需注重如下几点事宜:
(1)扶养方必须为法定继承权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选择与任何一方签署协议。
(2)协议内容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扶养方负有生养死葬的责,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益;
而被扶养人则需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扶养方。
(3)若扶养方因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将丧失受遗赠的资格,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通常不会获得补偿;
反的,若遗赠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协议,则需偿还扶养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遗赠条款应详细列出遗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及所在地,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扶养条款则需明确提供扶养的具体方式、方法及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