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多重买卖中, 权利优先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以登记顺序为准, 已登记者优先;
以实际控制为准, 占据者优先;
以支付情况为准, 先行付款者优先;
以及按合同生效日期先后, 早生效者优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