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头形式订立之合同,并非无法产生法律约束效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情况下,合同皆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或其他各种形式订立。
因此,口头形式的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又或是所签署的合同种类为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者,在此种情形之下,以口头形式缔结的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