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变更?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7 10:33:42
股东变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变更?
1、医护人员未能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诊治职责。2、违背相关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文件等情况。若患者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害且医生或医疗机构确有过失,则由医疗机构负起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导读1、医护人员未能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诊治职责。2、违背相关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文件等情况。若患者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害且医生或医疗机构确有过失,则由医疗机构负起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判定医疗疏失的法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医护人员未能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诊治职责;
2、违背相关诊疗规范;
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文件等情况。
若患者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害且医生或医疗机构确有过失,则由医疗机构负起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变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变更?
1、医护人员未能达到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诊治职责。2、违背相关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文件等情况。若患者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害且医生或医疗机构确有过失,则由医疗机构负起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