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女方能否分割公公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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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7 10:34:09
已离婚女方能否分割公公遗产?
然而,若离婚后夫父离世或在离婚前离世而明确声明不受理丈夫继承或仅赐予独占权给丈夫而排除儿媳享受遗产权利的情况下,儿媳无权主张分割公公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导读然而,若离婚后夫父离世或在离婚前离世而明确声明不受理丈夫继承或仅赐予独占权给丈夫而排除儿媳享受遗产权利的情况下,儿媳无权主张分割公公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离婚前夫父过世未留遗嘱禁止丈夫继承遗产且并无明确表示仅限其继承,那么此笔遗产即视为夫妇共有财产,离婚后,女方有权主张分割。
然而,若离婚后夫父离世或在离婚前离世而明确声明不受理丈夫继承或仅赐予独占权给丈夫而排除儿媳享受遗产权利的情况下,儿媳无权主张分割公公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已离婚女方能否分割公公遗产?
然而,若离婚后夫父离世或在离婚前离世而明确声明不受理丈夫继承或仅赐予独占权给丈夫而排除儿媳享受遗产权利的情况下,儿媳无权主张分割公公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