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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2-17 1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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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其医疗水准相符的诊断责任。2.违反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记录。患者若在此类诊疗过程中受损,且医方存在过错,则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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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其医疗水准相符的诊断责任。2.违反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记录。患者若在此类诊疗过程中受损,且医方存在过错,则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确定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如下:
1. 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其医疗水准相符的诊断责任;
2. 违反诊疗规范;
3.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记录。
患者若在此类诊疗过程中受损,且医方存在过错,则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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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其医疗水准相符的诊断责任。2.违反诊疗规范。3.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史记录。患者若在此类诊疗过程中受损,且医方存在过错,则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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