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压力容器的分级管理是根据容器内压力大小进行的,分为三类、二类和一类容器。
2. 三类容器包括:高压容器、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m3)、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m3)、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m3)、皮庆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贮罐(容积v≥50m3)、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3. 二类容器包括:中压容器、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4.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款和第2款之内。
5.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依据以下原则:燃激握最高容许浓度<0.1mg/m3为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为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为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为轻度危害毒性介质(ⅳ级)。而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下限20%者为易燃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