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则除外。
二、婚姻法二十四条的审理要求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有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上述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处理夫妻债务问题,保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的建设。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时,应原则上传唤夫妻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到庭,并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如果未具名举债一方无法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于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还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