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法旨在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 防洪工作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根据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筹集。
4.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应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相结合。
5. 防洪工作实行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以及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6.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
7.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洪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政府还应组织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并对蓄滞洪区给予扶持。
8.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防洪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