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2.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防洪相关的活动及防洪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3. 防洪工作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 各级政府需加强对防洪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结合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洪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灾后恢复救济工作。
5.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需根据职责参与防洪工作。
6.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7. 对在防洪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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