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国的婚姻法中,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有特定的规定。首先,法院有权分配的财产范围有三种不同的定义:(1)所有财产,无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2)婚姻共同财产;(3)婚姻共同财产加上一些被重新分类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其次,财产分配的方式也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2)公平分配,考虑婚姻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3)公平分配,但假定公平意味着平均分配。基于这些定义和做法,美国的50个州实际上有七种不同的财产分配方式,但目前没有州实行平均分配所有财产或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加上重新分类的个人财产。本文主要介绍的是三种最普遍的分配方式。
第一种是平均分配婚姻共同财产,这种方式又称为“根据产权归属确定分配”。在这种方式下,在分别财产制的州,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在共同财产制的州,所有婚姻共同财产都一人一半。例如,在加州,如果Jane是著名演员,婚后收入丰厚,而John是艺术家,收入为零,Jane的收入在离婚时需要平均分配给John。
第二种是公平分配婚姻共同财产,这种方式在美国最常见,包括纽约、德州等州都采用这种方式。在分别财产制州中,配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控制权和管理权,但在离婚时,被认为是婚姻共同财产的,法院还是会认定是婚姻共同财产。
第三种是公平分配所有财产,这种方式给予法院最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官可以考虑婚姻共同财产,也可以考虑配偶的个人财产。例如,麻省就采用这种分配方式。
此外,还有公平分配但假定平均分配的方式,这种方式假定平均分配是公平的,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公平分配”时会考虑婚姻中的分工。
最后,有一州规定,一些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变成婚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