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劳动合同到期后,若雇主不再续订合同时,员工则可被视为“非自愿中断就业”。在此情况下,满足特定条件便有机会申请领取救济金。其中必备的条件包括:(1)在离职前已为雇主服务一整年且个人与雇主均已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任;以及(2)已完成失业登记程序且有强烈求职愿望者。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员工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 非因个人原因导致失业;2. 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向。此外,“非自愿中断就业”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2. 雇主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 雇主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被解雇、除名、开除等;4. 被雇主解除劳动合同;5. 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