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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18 04: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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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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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出台三个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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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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