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3.75米、3.50米、3.25米、3.0米、2.3到2.8米。
1、3.75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车混行车道,且设计车速高于60千米每小时。
2、3.50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除快速路外的一般道路,且大型车混行车道设计车速低于60千米每小时,或小型专用车道设计速度大于60千米每小时;以及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车混行车道出口车道。
3、3.25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一般道路小型车专用车道;或改建交叉口小型车专用车道出口车道最小宽度。
4、3.0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新建交叉口进口车道小型车专用车道的最小宽度,或改建交叉口进口车道大型车混行车道的最小宽度。
5、2.3到2.8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改建交叉口进口车道用地受到限制时的最小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