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仲裁的特点的是域外执行力。仲裁裁决在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它具有域外执行力。仲裁裁决的执行通常需要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而不是直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强制执行。因此,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力并不是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2、专业性:仲裁涉及专业知识,通常由具有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其他机关,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
5、快捷性: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简化了纠纷解决的过程。
6、灵活性:仲裁程序相对宽松,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如选择简化审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