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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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 23:14:20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纠纷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
导读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纠纷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纠纷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货币的形式交付给出借人;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时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纠纷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的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则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