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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15 0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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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原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原则仅限于房屋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的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公益或社会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例如,土地的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即使这些债权或抵押权设定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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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原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原则仅限于房屋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的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公益或社会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例如,土地的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即使这些债权或抵押权设定在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原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原则仅限于房屋租赁。
2、基于公益或社会的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公益或社会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例如,土地的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即使这些债权或抵押权设定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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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原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原则仅限于房屋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的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公益或社会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例如,土地的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即使这些债权或抵押权设定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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