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决于停车位的性质和来源。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管理,主要取决于停车位的性质和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果已经出售或附赠给业主,那么业主就拥有该车位或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自由处分和使用。如果没有出售或附赠给业主,那么开发商仍然拥有该车位或车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给业主或其他人。
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托的管理者,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并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收取或提高停车费,也不能将该类车位出售、附赠或出租给非业主。
临洮县住建局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小区停车位有一定的监督职责。根据《临洮县关于加强城市停车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住建局要加强对小区停车场(库)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小区停车场(库)与智能化停车系统对接,提高小区停车场(库)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住建局还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设置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