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和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2、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3、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扩展资料
对省级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贯彻落实党、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是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是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对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