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