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判标准不同,评判依据不同,结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1、评价标准不同:合理甄选是基于工作岗位本身的要求,通过考察应聘者与工作相关的能力、经验、技能等因素进行评价,而就业歧视则是基于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进行评价。
2、评价依据不同:合理甄选是基于应聘者的能力和工作经验等相关因素进行评价,而就业歧视则是基于应聘者的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因素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是基于歧视的。
3、结果不同:合理甄选是根据应聘者的能力和经验等因素进行优胜劣汰,从而选出最适合的应聘者。而就业歧视则是以不合理的标准进行招聘,从而剥夺了部分应聘者的竞争机会。
4、法律后果不同:合理甄选是被法律认可和鼓励的,因为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就业歧视则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因为它侵犯了应聘者的就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