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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处分赔偿款谁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06 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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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处分赔偿款谁付

如果赔偿意味着责任追究,会“导致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刑事错案的出现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的主事领导与办案人员,很难真正确定其中的责任。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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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赔偿意味着责任追究,会“导致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刑事错案的出现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的主事领导与办案人员,很难真正确定其中的责任。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


有人认为,冤假错案由相关部门的错误执法造成,这个错误由纳税人全额买单并不合理。对错案中的相应责任人追究责任,让真正犯错误的人或单位来埋单似乎是一个更合乎正义的安排。“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罚金机制,以示对相关公务人员的惩戒和对受害人的额外补偿。“如果个人无力赔偿,再由地方财政出这笔钱。不管多少,对受害人都是一种安慰,对公务人员也是一种警戒。”
如果赔偿意味着责任追究,会“导致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刑事错案的出现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的主事领导与办案人员,很难真正确定其中的责任。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
事实上,《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且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据媒体梳理,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至今,公开报道尚未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的案件。追偿条款名存实亡。分析认为,《国家赔偿法》所指向的追偿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来执行,但既然国家财政已经对受害者给予了赔偿,“息事宁人、不做恶人的机关内部文化,都会促成‘慷国家之慨而不得罪人’的心态,导致追偿责任的怠于履行”。
一、国家赔偿案件处分赔偿款谁付的分歧原因
导致这种分歧的原因,既有对冤假错案追责、追偿难进行妥协的现实考虑,也有法理上的争议,国家赔偿又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在性质上,到底是私法性质(民事责任)还是公法性质(行政责任)仍存有争议。私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应将国家和个人置于同等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公法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侵权主体即便是个人,也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与民事侵权不同。不过,即便是遵循公法说,也不可能任由国家权力的代理人错误地行使甚至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公权力,这不仅对于个体是一种伤害,对于公权力的威信也是一种严重伤害。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执行者,由于自身的私利或者不恰当的手段造成了冤假错案,应该进行处理。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替别人进行开脱。国家赔偿执行后,不应该是事件的结束,而应该继续究责,否则就是纵容。国家赔偿案件处分赔偿款谁付,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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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赔偿意味着责任追究,会“导致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刑事错案的出现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公检法三家的主事领导与办案人员,很难真正确定其中的责任。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在其论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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