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的审级上,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的管辖进行选择。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在纠纷的类型上,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诸如人身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在协议的方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在的选择上,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必须和发生争议的纠纷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协议选择的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的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应当由基层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或者由最高人民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同样,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其管辖约定亦属无效。
一、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当管辖协议对约定不明时,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均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进一步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据此,管辖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1、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由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实际履行地管辖。
2、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3、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
4、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
6、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
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