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类机构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1、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利。规定,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信息,这些单位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
一、信息公开途径有哪些?
1、网站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网站上公开;本机关尚未设立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或者上一级的网站公开。
2、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市和区(县)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3、公报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健全公报制度。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公报上全文登载。
市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4、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5、其他公开途径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