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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06 15: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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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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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
(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为17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为13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7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85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75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3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000元。
4、棉花:每亩8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仍按照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经费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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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原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调整为10倍。征用其他地类,仍按市政府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的倍数执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耕地每亩为16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5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耕地每亩为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元。(二)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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