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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异地就医又有新政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8-06 15: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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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异地就医又有新政策

1、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2、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 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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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2、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 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烟台异地就医新政策如下:
1、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2、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 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未满6个月且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终止原异地长期备案,返回参保地就医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医保待遇,到其他统筹区就医的,可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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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异地就医又有新政策

1、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2、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 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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