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二)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上级人民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提起。
(三)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四)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五)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六)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一)各级人民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
2、该人民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三)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
1、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2、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人民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