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有13部。国际法,从学科分类上讲,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下列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法;
11、国际刑法;
12、国际争端解决法;
13、战争法。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