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