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主要有: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时效属于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
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论与.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4、先自告者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员犯罪要先请示皇亲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判决。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