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鉴定时机不同。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等级划分不同。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