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3、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南京居住证有效期满了之后续签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3、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4、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5、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6、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7、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8、已持有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