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所有罪名如下: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2、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
(1)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
(1)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
(2)非法狩猎罪;
5、毁坏耕地罪;
6、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
(1)擅自采矿罪;
(2)破坏性采矿罪。
7、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8、破坏林木罪,包括:
(1)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